2008年4月19日星期六

法的精神 or 法的条文?

前几天,把豆友“稻子”抗议豆瓣警告要删除id的帖子截图,贴在我的blog上感慨了一番。一位老朋友写来email,说:

“请仔细阅读豆瓣注册时候的用户协议。我以为他在注册的时候应该就能预料到这样的后果。”

诚然,豆瓣的用户协议里面的确为管理者保留了删除id的权限,但是,这就是不能质疑的“管理条例”了吗?

前阵子,某天香港各大报章的头版都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著名画家在人流集中的中环登山扶手电梯旁写生,遭到物业保安的驱赶。画家认为街头写生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于是据理力争不肯离去。保安遂报警。警员到达之后,同样要求画家离开,理由是画家在这里写生会吸引行人驻足关注,从而阻塞交通。

这则新闻一出,社会哗然。有哀叹文化在香港处于弱势的,有指责警员僵硬执法的,更有反省香港为何被人嘲笑为"文化沙漠"的……然而第二天,警署就出面为当时执勤的警员作出解释,向公众交代,警员执法并无不妥,因为根据的是本地什么法规的第多少条。人们听取了警署的解释之后,讨论便转向这一相关立法是否合理,是否应当从立法精神上对这个社会公约进行修订,以便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画家写生创作的权利。人们没有继续指责执勤警员怎么执法,而是回头审视这个社会原有的契约。

这就是"法的精神"。法治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全体公民对这个社会所拥有的立法精神有共识,并且所有公民都愿意用自己的行动去捍卫这种立法精神,这些行动不仅包括公民守法,也包括公民抗命,以及对立法机构提出修订不合理或过时法条的要求。而不是说,不允许人们对既定的法条存在争议,也不是说法条一经确立,公民就必须无条件地完全遵守。

回到最初的话题。我们这个社会难道应当维护所有的既定法条,而不去思考立法精神?换句话说,我们这个社会,难道对于言论管制的立法精神是有共识的吗?

3 則留言:

匿名 說...

嗯,十分同意。

那句经典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问题的,应该改为“法律上人人平等”,公民不仅享有要求法律一致对待的权利,更享有立法权上的平等权利。

Unknown 說...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立法和民意之间是有互动的。博主所言的法的精神,其实是法律意识。

匿名 說...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培养的。所以我说,教育是仅次于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