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zz贺卫方: 抗议权与意识形态

最近这些年,在我国的不少地方都可以看到一些针对政府的抗议活动。例如厦门市民用集体"散步"的方式抗议一家政府批准一家化工企业在市区建厂。一些地方的失土农民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还有某个城市的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以表达他们对于政府管理制度的不满。虽然在中国法律中,在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游行示威属于违法,宪法里也没有罢工权,不过,那些变相的游行以及实际的罢工却难以绳之以法,这多少是由于"法不责众"的原因。

但是,在涉及到国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些根本观念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却没有多少变化,那就是,任何对于政府的抗议,都会被用一种敌对或者"冷战"思维作出解读。这种政治哲学的基础在于设定了一种能够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群体,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政府也就顺理成章地具有了先验的正当性。如果民众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政府决策的损害,那样的感觉并不是真实的;相反,所谓损害其实恰好是为了你的根本利益。

意见表达需要民主平台
不过,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这种政治哲学已经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了。今天的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利益参差,观念歧异,视角不同,所以,某种全体共识的达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决策的时候,由于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那些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人们少不了要表达自己的不满。

例如,政府要建设一家工厂,好像有很多的好处,外来投资的增加,就业机会的扩大,GDP增长……但是,如果这样的工厂可能带来污染,直接危及所在地方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居民当然要提出质疑甚至出来抗议。怎样的方式是解决这种冲突的有效办法呢?

答曰:民主。让百姓自己决定应当如何决策,当然,风险也由决策者承担。我们需要改变某些相沿已久的观念,没有民主的过程,没有选举、协商、辩论、听证以及抗议等具体环节,那种民主的标榜完全是一种空话。我们需要为这种民主决策提供适当的程序,让不同的利益集团能够参与其中,各展其志,经过充分的审议,最终作出决议。

不少国家的情况表明,议会正是这类决策的最好的平台。为了使得各种意见都能得到表达,游说者们使出浑身解数,合纵连横,极尽摇唇鼓舌之能事;代议士们唇枪舌剑地展开辩论,把不同的利益诉求清晰地展现出来,也把相关决策的利弊得失加以细致的论证。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媒体让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完整的信息,从而有助于决策的执行。

当然,即便是民主的决策,因为大多情况下依据的是多数决原则,难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这是民主体制下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让少数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例如言论自由,以及更宽泛的表达自由。这种自由能够让任何人都有机会向公众论证其利益的正当性,展示他们所受到的损害,引发社会观念的改变。

另外,像结社自由能够让弱势者团结起来,游行示威自由可以确保人们表达愤怒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可以逐渐改变一个社会的权利-权力格局,让社会观念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带来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我们看到百年来工人阶级、妇女、有色人种、乃至同性恋者等人群地位的提高,都是依靠这种方式获得的。

政治与民众关系
不过,道理虽然如此,真正实现起来却是相当不易。尤其是在我们这里,经济模式已经越来越多元,但是,意识形态的基本框架还是没有改变,于是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依旧是那种慈父兼命令的形态。于是,最高领导层根本不会承认决策错误,他们是"一贯正确的";对政府的公开抗议就只能采取某种暗渡陈仓的方式,维权过程中也多采取某些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策略,例如揭露地方官员而美言最高领导等等。

但是即便如此,也常常是遭受压制甚至严厉的惩罚。压制的结果只能使得不满愈发强化,对抗日趋激烈,一些最初抱着善意和建设心态的批评者逐渐被推到敌对的一边,最终走向一种不可收拾的结局。

歌德曾经对于庙堂之上的大人先生们提出告诫:政府需要对正义加以细心地维护,要头脑清醒,根据民众的要求适时地改进各种制度,如此一来,社会秩序就能够维护,而不至于陷入动荡之中(参看《歌德谈话录》,杨武能译,浙江文艺2004年版,页21)。

不过,值得我们深究的问题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政府才具有那样的妥协精神?除了民主建设之外,还需要在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文化以及体制上作出怎样的努力?毕竟,人类历史上这种不妥协所导致的悲剧实在是太多了,但是,能够汲取历史教训的国家却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多。

(贺卫方,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曾编辑过《比较法研究》和《中外法学》刊物以及《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等书。致力于推动中国的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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